如何判决行政诉讼重复起诉
第2种观点: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如下:1、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2、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任何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4、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备这三个要件。1、前后的诉讼当事人都为同一人;2、前诉讼和后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后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若符合以上的三个要件,则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了,也要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 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备这三个要件。1、前后的诉讼当事人都为同一人;2、前诉讼和后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后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若符合以上的三个要件,则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了,也要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1种观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一、当事人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形分类:1.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2.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二、关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处理1、依据《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诉求,不再审,判决后不能另行起诉了,但是还是可以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3种观点: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重复起诉通常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形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本法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拓展资料: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 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判定方式如下: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作出判决后,有其他人又以该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为重复诉讼。一、行政诉讼法是实体法吗行政诉讼法不是实体法,而是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而行政诉讼法这种诉讼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因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应该采取严格的方式来进行对待,用程序流程化的方式进行对待。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有关内容的规定如下: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三、行政诉讼案审理期限有多长人民法院要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当然,对于具体的审理期限,实际中会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旦碰到延长期限的情况,那么审理期限也会加长,到时候等待的时间也会较长。并且,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被依法判决后,原告对判决不满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诉讼上诉的,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然,对于行政诉讼,其实许多规则是根据民事诉讼确定的,但是具体情况中又有些不同,但是,一旦提起行政诉讼了,不想继续花费时间精力在诉讼上的话,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选择调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做出:一、维持原判决、裁定、改判;二、撤销或者变更;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3种观点: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1、原告起诉的 被告不适格 ,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 裁定驳回起诉 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 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 2、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 无正当理由 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 法规 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新提出正确的案由。法院审判庭会审查立案庭的立案案由是否恰当,是否需要变更。如果认为需要变更,在判决书里变更。案由的最终确定以生效判决所认定的法律关系为准,而当判决生效后,案由已经不重要了,因为诉讼案由错误法院判决的目的不是其原因。债权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一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参照前条规定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 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一、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1、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法是:(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二、复议机关有哪些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具体情况要看复议机关是什么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2种观点: 一、行政复议败诉后果是什么1、行政复议败诉后果是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不服该处罚决定,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二、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行政复议可以去的部门如下: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被告为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第1种观点: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形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本法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拓展资料: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重复起诉的;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情形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另外,本法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拓展资料: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旦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首先就要看立案的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若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话,应提出异议管辖,由先行立案的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3种观点: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1种观点: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如下:1、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2、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任何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4、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备这三个要件。1、前后的诉讼当事人都为同一人;2、前诉讼和后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后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若符合以上的三个要件,则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了,也要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备这三个要件。1、前后的诉讼当事人都为同一人;2、前诉讼和后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后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若符合以上的三个要件,则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了,也要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2种观点: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 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备这三个要件。1、前后的诉讼当事人都为同一人;2、前诉讼和后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后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是后诉讼的请求在实质上是想否认前诉讼的裁判结果。若符合以上的三个要件,则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经受理了,也要驳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1种观点: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指对已经起诉、正在审理或已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行提起诉讼的程序规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重新起诉可能会被法院受理,重复诉讼属于违法,不会被受理。重复起诉: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认为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即行政鉴定可能有错误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和要求: 1、原告或第三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由于原告或第三人对于行政鉴定存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既是原告或第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他们反驳对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手段,故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即原告或第三人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若遇正当理由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则应在法庭调查中申请重新鉴定。 2、原告或第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样可促使当事人严肃地对待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3、原告或第三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证据或正当理由来表明行政鉴定可能有误。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结论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1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旦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首先就要看立案的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若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话,应提出异议管辖,由先行立案的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3种观点: 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当事人和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当以同一诉讼标的作为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由于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对象常常不是唯一,因此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也不是唯一;又由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认定较为复杂,因此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认识也时有偏差;但无论当事人有何不同,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客体恒为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案件,都将在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不会因为不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适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则,行政诉讼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决定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不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而是要围绕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行政诉讼中常常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却仍然能够得到胜诉裁判的情形。因此,无论是否为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事实理由,均不影响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此作出相应裁判;当然,人民法院也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不同而对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不同的裁判。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人民法院告知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变更被告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2.与同一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几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已经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其他人又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3.原告已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二次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4.当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特别法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短于申请复议的期限时,原告对某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因超过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又针对原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1种观点: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如下:1、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2、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任何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4、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条件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四个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指相同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多次向同一法院提起同样的行政诉讼。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对于行政诉讼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首先,关于当事人的认定,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其次,诉讼请求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要求判决的内容,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和要求。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再次,案由是指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由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最后,标的物是指行政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或者其他具体标的物。如果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物完全相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重复起诉。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其中一项不同,是否可以视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在当事人、诉讼请求、案由和标的物等四个方面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行政诉讼重复起诉。如果其中一项不同,就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行政诉讼重复起诉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问题,需要根据四个方面的认定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四项完全相同才能认定为重复起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以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以同一案由、同一诉讼请求、相同的被诉行政行为、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多个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告知,移送或者合并审理。
第3种观点: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做出:一、维持原判决、裁定、改判;二、撤销或者变更;查清事实后改判;三、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院对于重复起诉是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的,如果已经受理案件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认定:1、原告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个法院就该行政行为立案后,当事人又在其他法院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